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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我国正系统打造适配“新质生产力”的金融工具箱

时间:2025/5/12 10:22:43 来源:中国工业报 【

5月7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债券市场“科技板”相关政策及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言出即行,当天上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以及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层面,提出若干支持举措。

紧接着,三家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同步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九项举措,围绕“科技创新债券”全链条发力,预示着我国债券市场“科技板”的建设已从概念探讨正式迈入制度落地与机制成型的关键阶段。

对此,前金融从业人员、现深圳东风环境有限公司副总裁胡双对中国工业报表示,此次政策密集出台,不仅回应了科技企业多元化融资的迫切需求,更标志着我国正系统性地打造适配“新质生产力”的金融工具箱,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与科技成果产业化注入“活水”。

具体举措包括进一步拓宽发行主体、募集资金使用范围、简化信息披露安排以及完善配套支持机制等几方面:

一、新增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在继续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优势,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

胡双认为,从政策导向看,“科技创新债券”首次明确纳入金融机构作为发行主体,释放出两大信号:一是“融资+融智”的双重支持路径正在构建。商业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不仅是资金提供者,更将通过股权、基金、资本中介等手段深度参与科技企业成长过程;二是科技创新债券正逐步从融资单一化向生态体系化跃迁,成为投贷联动、投研一体的综合金融工具。

二、新增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胡双表示,此次《通知》不仅扩宽了资金使用范围,还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打开通道,使债券资金可用于设立或扩募私募基金。这是对我国科技企业“早期-中期-成熟期”分阶段资本供给机制的精准补位,显示政策制定者对科技成果转化路径的深刻理解。

三、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安排。

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人可以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适用简明信息披露安排,简化申报发行材料和信息披露,发行人可与投资者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当年8月末,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次年4月末;最近一期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可以列表形式简要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资产负债科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四、简化申报材料签章文件。

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券项目申请阶段按照规定对债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承诺认可各期发行文件、履行规定职责的,每期债券发行前无需另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机构已对发行人前期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出具过声明页,确认募集说明书与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本期债券发行文件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与前期一致的,每期债券发行前审计机构无需再次签署相关声明。

五、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核“绿色通道”机制。

发行人申报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提升科技创新债券审核注册效率,对不存在需重点关注的负面情形的,交易所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胡双分析,从发行端看,信息披露、申报材料、财报有效期等环节的“减负提效”,展示出监管部门在严控风险基础上对市场效率与创新弹性的平衡把握。绿色通道、“十日内审结”等机制安排,预期将极大缓解当前科技企业融资过程中“慢、繁、贵”的突出矛盾。

六、鼓励发行人创新设计债券条款。

鼓励发行人对发行方式、期限结构、利率确定和计算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赎回或转换选择权、增信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发行人设置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可转换为股权、票面利率与科创企业成长或募投项目收益挂钩、以募投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等创新条款。

七、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做市等交易机制安排。

支持科技创新债券质押融资,质押折扣系数可以在债券各档位对应折扣系数取值基础上适当上浮,并适度降低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券门槛。鼓励证券公司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承销与做市报价联动服务,交易所将证券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做市业务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年度评价、参与创新业务或产品试点的考虑因素。

八、引导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投入。

支持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创设投资于科技创新债券或挂钩科创相关指数的专项资管产品。推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创设科技创新债券类ETF,支持科技创新债券类ETF通过质押、做市等机制提升流动性。支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及科技创新债券相关产品的配置。

业内人士表示,引入社保、年金等长期资金配置科创债,匹配科技研发长周期特性,避免“短线长投”错配。

九、降低科技创新债券交易结算成本。

沪深北交易所均明确继续免收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认购经手费、上市(挂牌)初费和年费、现券交易(转让)的交易经手费、回售交易经手费,并配合落实科技创新债券登记费、派息兑付手续费、赎回回售手续费和结算费免收工作。

胡双表示,从交易端与流动性看,对做市机制、质押折扣、交易费用的系统优化,意味着科技创新债券不仅“能发”,而且“能买、能卖、能做市”,从而形成真正活跃的二级市场,吸引中长期资本安心入场,提升市场深度和投资信心。与此同时,此次政策鼓励设计带有预期收益、知识产权质押、可转股条款等创新型债券结构,也为科技企业提供了更多贴合自身发展路径的定制化金融解决方案,有助于打破以往融资产品“形不合用”的困境。

三大交易所均表示,坚持科技创新导向,科技创新债券资金应当依法依规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督促发行人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职责,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国家战略效能。

对此,胡双表示,监管红线也被清晰划定:科技创新债券资金必须依法依规投向科技领域,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创新”不演变为“套利”。这是在鼓励金融创新同时,不失底线思维、守牢风险边界的体现。

此次政策符合拳通过“扩主题、简流程、强激励”,构建了全生命周期科创融资支持体系,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升级。下一步需关注细则落地情况及首批科创条款债权的示范效应。

独立经济学家、致诚卓远创始人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史帆对中国工业报表示,债权融资方式的拓展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科技创新企业获得资金。但处于发展初期的该类企业的风险特征,决定了如果购买其债券,很可能是面临接近股权的风险,却只享有债权的收益。如果是纯市场自发行为,很可能仍旧只有极少数优质企业其债券能找到买家。而金融机构如果采用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科技企业股权投资,则本质上相当于金融机构上杠杠投资于风险资产。这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掌控能力会提出新的挑战。

胡双表示,总而言之,这一“组合拳”既是对国家科技强国战略的金融响应,也是对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制度重塑。对广大科技企业而言,意味着融资环境更加开放、产品供给更加多元、交易机制更加成熟;对金融机构而言,则是从传统业务中抽身,转向服务国家战略新赛道的一次“转型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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